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——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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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——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
      来源 : 时间 :2024-05-24 浏览量:4502

             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


             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,贯彻执行 、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,给党  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;造成重大损失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,消极回避、推卸责任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。


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 、不愿担当,面对重大矛盾冲突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;情节严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。


   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        (一)热衷于搞舆论造势、浮在表面;

        (二)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、以文件落实文件,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;

        (三)脱离实际 ,不作深入调查研究,搞随意决策 、机械执行 ;

        (四)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;

        (五)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 、过度留痕,增加基层工作负担;

        (六)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行为。


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 、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、监督管理职责,导致餐饮浪费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。


  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 ,有下列行为之一 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        (一)擅自超出“三定”规定范围调整职责、设置机构、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;

        (二)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;

        (三)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。


  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,有下列行为之一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:

        (一)不按照规定受理 、办理信访事项;

        (二)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,导致事态扩大;

        (三)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、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 、落实不力,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;

        (四)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。

      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。


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:

        (一)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 ,擅自批准其出差、出国(境) 、辞职,或者对其交流、提拔职务 、晋升职级 、进一步使用、奖励,或者办理退休手续;

        (二)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,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,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,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;

        (三)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 ,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 、职务 、职级、待遇等事项;

        (四)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 ,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 、管理和监督工作。


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 ,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 ,造成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。


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。

       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、出走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。


  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对统计造假失察  ,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、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 、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        在上级检查、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报告工作时纵容、唆使、暗示、强迫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。


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        (一)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、土地使用权出让、政府采购、房地产开发与经营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、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;

        (二)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、兼并、破产、产权交易 、清产核资、资产评估、资产转让、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;

        (三)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;

        (四)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;

        (五)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、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、分配、承包、租赁等事项 。


  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、执纪执法活动,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 、打招呼、说情,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、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,情节较轻的 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 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、项目立项评审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,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
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,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
   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、扩散或者打探 、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 、纪律审查、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 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、纪律审查 、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。


   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 、录取工作中,有泄露试题、考场舞弊、涂改考卷 、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(境)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 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。


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或者人员中的党员,擅自延长在国(境)外期限 ,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
    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 ,触犯驻在国家 、地区的法律 、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、地区的宗教习俗,情节较重的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、组织 、宣传、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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