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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——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
      来源: 时间 :2024-05-24 浏览量:3864

      第二编 分则


       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


       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、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
       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传单、书籍等,或者利用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 ,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 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,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 、演说 、宣言 、声明等的 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发布 、播出、刊登、出版前款所列文章 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 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传单 、书籍等 ,或者利用讲座 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 ,有下列行为之一 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:

        (一)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违背、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,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、演说 、宣言、声明等 ;

        (二)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 ;

        (三)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,或者诋毁 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、英雄模范,或者歪曲党的历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、人民军队历史。

        发布、播出 、刊登 、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。


        第五十二条 制作 、贩卖 、传播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、书籍 、音像制品 、电子读物,以及网络文本、图片、音频 、视频资料等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私自携带、寄递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、书籍 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  私自阅看、浏览、收听第五十条 、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、书籍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,以及网络文本 、图片 、音频、视频资料等 ,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
       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 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 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、结党营私 、拉帮结派 、政治攀附 、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,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、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导致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 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 ,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 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  充当政治骗子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 ,搞山头主义,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 ,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,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 ,打折扣 、搞变通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 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,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
       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 ,违背新发展理念 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 ,给党 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 、“政绩工程”的 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

       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,表里不一,阳奉阴违 ,欺上瞒下,搞两面派,做两面人 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五十九条 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 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  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 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 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。


       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、对外发表主张的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。


       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。


       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:

        (一)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;

        (二)阻止他人揭发检举、提供证据材料;

        (三)包庇同案人员;

        (四)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,掩盖事实 ;

        (五)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。


        第六十四条 组织、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 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,或者以组织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 、座谈会等方式 ,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、基本路线 、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 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、资料 、财物 、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;情节较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;情节严重的 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       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情节较轻的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
        第六十五条 组织、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、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对其他参加人员 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
        第六十六条 组织、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  对其他参加人员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
        第六十七条 从事 、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对其他参加人员,情节较轻的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       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六十八条 组织 、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、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破坏民族团结的,对策划者 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对其他参加人员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。

       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,应当加强思想教育,要求其限期改正;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,应当劝其退党;劝而不退的 ,予以除名;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 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 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
        第七十一条 组织、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,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,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对其他参加人员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
        第七十二条 在国(境)外、外国驻华使(领)馆申请政治避难,或者违纪后逃往国(境)外 、外国驻华使(领)馆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  在国(境)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、演说 、宣言 、声明等的 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       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。


       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 ,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,损害党和国家尊严 、利益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不力 ,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
       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 、不抵制、不斗争,放任不管,搞无原则一团和气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
       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;情节严重的 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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