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——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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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——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
      来源 : 时间:2024-05-24 浏览量:2804

             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


             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 ,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,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,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。


       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 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 ,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 ,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,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。

       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,在公共资金收支、税务管理 、国有资产管理、政府采购管理 、金融管理、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       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 、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,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   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,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,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(单位)给予处分后,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。


       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 、逮捕的 ,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。根据监察机关 、司法机关处理结果 ,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,应当及时予以恢复。


       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 ,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,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 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  党员犯罪 ,被单处罚金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
       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:

        (一)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(含宣告缓刑);

        (二)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;

        (三)因过失犯罪,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(不含三年)有期徒刑。

       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、拘役的,一般应当开除党籍。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,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,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。


       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,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,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(单位)给予相应处分。

       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 、任免机关(单位)给予的处分、行政处罚,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,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、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 ,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。其中 ,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,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。

       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、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,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,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、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 ,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。

       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 ,监察机关、司法机关 、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 、裁定、决定等,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,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 、裁定、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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