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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中国共产党章程——第一章 党 员
      来源: 时间:2010-04-20 浏览量 :13433

      第一章 党  员

          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、农民、军人、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,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,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、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。

          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。

          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 ,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。

          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。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,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。

          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
          (一)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学习科学发展观,学习党的路线 、方针 、政策和决议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、法律和业务知识,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。

          (二)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、政策 ,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,在生产 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。

          (三)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,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,吃苦在前,享受在后,克己奉公,多做贡献。

          (四)自觉遵守党的纪律,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,执行党的决定,服从组织分配,积极完成党的任务。

          (五)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,对党忠诚老实 ,言行一致,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,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。

          (六)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,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、错误,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。

          (七)密切联系群众 ,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 ,遇事同群众商量 ,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,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。

          (八)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,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 ,提倡共产主义道德 ,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,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,英勇斗争,不怕牺牲。

          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        (一)参加党的有关会议 ,阅读党的有关文件 ,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。

          (二)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,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。

          (三)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。

          (四)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,向党负责地揭发 、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 ,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,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。

          (五)行使表决权、选举权 ,有被选举权 。

          (六)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 ,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,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。

          (七)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 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,可以声明保留,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。

          (八)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、申诉和控告,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。

          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。

          第五条 发展党员,必须经过党的支部,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。

          申请入党的人,要填写入党志愿书,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,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,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,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。

          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 、品质  、经历和工作表现,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,说明党员的条件 、义务和权利,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。

          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,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,进行严格的审查,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。

          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,要派人同他谈话,作进一步的了解,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。

          在特殊情况下 ,党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。

          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。誓词如下 :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,拥护党的纲领,遵守党的章程,履行党员义务 ,执行党的决定,严守党的纪律,保守党的秘密 ,对党忠诚,积极工作,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,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,永不叛党。

          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。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。

          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。预备党员的权利,除了没有表决权 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,也同正式党员一样。

          预备党员预备期满,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,具备党员条件的 ,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;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,可以延长预备期,但不能超过一年;不履行党员义务,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。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,或延长预备期,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,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          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,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。党员的党龄 ,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。

          第八条 每个党员,不论职务高低 ,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、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,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。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 、党组的民主生活会。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、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。

          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。党员要求退党,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,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。

          党员缺乏革命意志,不履行党员义务,不符合党员条件 ,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,要求他限期改正;经教育仍无转变的,应当劝他退党。劝党员退党,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,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,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,决定把他除名 ,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          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 ,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,或不交纳党费 ,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,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。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,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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