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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(试行)
      来源:法律事务部 时间 :2020-07-27 浏览量:23411
       为统一法律适用,提升司法公信力 ,结合审判工作实际,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。
        一  、本意见所称类案,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 、争议焦点、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,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。
        二、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,应当进行类案检索:
        (一)拟提交专业(主审)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;
        (二)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;
        (三)院长、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;
        (四)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。
        三 、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、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 ,并对检索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。
        四 、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:
        (一)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;
        (二)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;
        (三)本省(自治区 、直辖市)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;
        (四)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。
       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 ,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;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 ,可以不再进行检索。
        五、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、法条关联案件检索 、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。
        六、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 ,确定是否属于类案。
        七 、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,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、专业(主审)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 ,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,并随案归档备查。
        八、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、全面、准确,包括检索主体、时间、平台 、方法、结果,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 ,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。
        九、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,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,但与新的法律 、行政法规 、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。
       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,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。
        十、公诉机关 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、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(诉)辩理由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;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(诉)辩理由的,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。
        十一 、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 ,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 、裁判时间、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 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》等规定,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。
        十二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,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,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 、精准化水平。
       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,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,为全国统一、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。
        十三 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,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,供法官办案参考,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。
        十四、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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