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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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
      来源 :法律事务部 时间:2019-09-20 浏览量:20446

     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

        (发改法规规〔2018〕843号) 

         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和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 ,制定本规定 。

        第二条 不属于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第二条 、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项目,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:

        (一)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 、电力、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;

        (二)铁路 、公路、管道 、水运,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;

        (三)电信枢纽、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;

        (四)防洪 、灌溉 、排涝 、引(供)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;

        (五)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。

       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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