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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废止《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》等
      来源 : 时间:2009-01-24 浏览量:6470
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
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.mohurd.gov.cn 2009年01月06日 
       

       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《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。自2009年1月1日起 ,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缴纳房产税 。

       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,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、财政部发布的《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。

       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 ,1992年8月4日交通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物价局发布的《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。

       

        

      总 理 温家宝
      二○○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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